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从头核发重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答应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从头核发重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答应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4-16点击次数:1
作者: 公共工程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和防护法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答应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定见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答应证从头核发请求材料方式完全,内容较详实,拟新增出售Ⅱ类射线设备已完结挂号存案(存案号:00478)。我厅赞同你公司的辐射安全答应证从头核发请求,答应品种与规模为:出售Ⅱ类、Ⅲ类射线设备,答应条件为:不得从事射线设备设备、调试、修理、保护等直接触摸电离辐射的作业(具体答应信息见辐射安全答应证正本、副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仍至2027年1月3日。

  二、你公司必须在答应品种与规模内从事辐射作业,依据辐射环境办理要求完善并履行各项办理制度,保证辐射环境安全;定时安排展开辐射事端应急演练并做好记载,产生辐射事端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分陈述。

  三、你公司应加强辐射作业人员办理,做好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常识查核,未经过查核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作业;加强对射线设备出售作业的办理,树立包括射线设备类型、管电压、管电流、来历、去向等信息的出售台账。

  四、每年1月31日前经过全国核技术使用辐射安全申报体系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情况年度评价陈述。

  五、我厅托付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担任你公司日常辐射安全办理的监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