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集资房有什么害处?
买集资房有什么害处?
发布时间:2023-09-10点击次数:1
作者: 产品展示

  虽然买集资房有一定的优惠,但是缺点也是很明显的。一些购买集资房的员工,仅仅是拥有居住的使用权,但没相关的买卖权利。因为,集资房是很独特的,它一般也是拥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因此,个人也是没有相关的产权证的。所以,集资房也是不能出售转卖的。同时,集资房也是自行筹建的,所以,在建筑的设计上也是非常一般的,像外观还有内部的格局都是比较弱的,也是会给相关的居住者带来一些不方便的。

  需要注意,集资房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买到的,同时,集资房也是没有产权证的,因此,也只能够得到一定的居住权。

  一、购买集资房的风险: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

  1、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

  2、施工队的选择,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公司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3、较难形成规模,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4、产权问题,集资房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未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业和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5、所有权人的资信状况,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业和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能够最终靠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其实就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答:虽然买集资房有一定的优惠,但是缺点也是很明显的。一些购买集资房的员工,仅仅是拥有居住的使用权,但没相关的买卖权利。因为,集资房是很独特的,它一般也是拥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因此,个人也是没有相关的产权证的。所以,集资房也是不能出售转卖的。同时,集资房也是自行筹建的,所以,在建筑的设计上也是非常一般的,像外观还有内部的格局都是比较弱的,也是会给相关的居住者带来一些不方便的。

  需要注意,集资房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买到的,同时,集资房也是没有产权证的,因此,也只能够得到一定的居住权。

  答:1:房子房产证没到你名下,说明房子不是你的,国家是认房产证的,小产权房国家规定不能买卖,

  2:遇到拆迁赔你也很难拿到,你没房产证谁证明房子是你的,就算赔也只是一小部分(可能是你以前购房原款),单位从新盖也有一定的可能只赔你的成本,或者不赔.集资房是他父母名字,他父母在公司 就好办,不在公司了去或去要求其它就很难.单位收回房子时有可能也只赔原款.

  3:过几十年房子老了旧了要拆了可能你什么都没有,你没房产证,又不是公司人,.和你真没什么关系.假如以后老人家不在了,谁能说明房子的事.这房又不能过户,又不能继承给你.线,这房就买来自用,价格实惠公道,住家可以,以后要买卖很难,还有就是看国家以后出的规定了.看能不能尽快有证.如一直无证就只能用来住或出租.其它就没什么保障.

  5:建议你还是买商品房,有房产证,有保障,且现在很多人不可能只买一套房,你住一套房小了,要换房还可以把小房子卖了买大房,要去其它地方发展还能把房子卖 了,需要用钱还可以把房子拿去抵押.

  答:一、购买集资房的风险 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

  (一)资金的筹措情况 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

  (二)施工队的选择 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公司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三)较难形成规模 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四)产权问题 集资房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未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业和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五)所有权人的资信状况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业和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能够最终靠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其实就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项目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

  (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六)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都不可能拆迁等。

  (八)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九)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十)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一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未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业和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产权没有保证。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出资方权益无法律保障。

  2、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

  3、建筑质量很难保证。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公司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4、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都无力提供。这些都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对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对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

  当前,集资房纠纷主要是此类纠纷。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那么,购买人有权得到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